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

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

第 1 條
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
訂定之。
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

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輔具,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、構造,促進活
動及參與,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、設備、儀器及軟體等產品。
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:
一、個人行動輔具。
二、溝通及資訊輔具。
三、身體、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。
四、身體、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。
五、具預防壓瘡輔具。
六、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。
七、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。
八、居家生活輔具。
九、矯具及義具。
十、其他輔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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